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
1.劳务派遣机构分离了传统企业的部分劳动管理职能,通过蓄积不同用人单位的特种岗位、任务需求,劳务派遣,具有规模地经营特种劳务,赚取利润。是劳动雇佣资本的体现,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在于: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及时满足用人单位的特种用工需求;将特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
因此,从微观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到了一种共赢;从宏观层面来看,劳务派遣机构无疑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2.劳务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中介机构,后者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劳动者与其是客户关系。前者则是经营劳务的major企业,通过它实现的就业是非传统的工作安排形式。
3.目前,劳务派遣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务租赁公司或合同劳务公司;二是临时就业代理机构。
劳务派遣的特征有如下三方面:
First、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由三方主体组成,即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是一个中间人角色,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对劳动者的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便在用工单位需要时能够及时为用工单位提供合适的人员。对于劳动者来说派遣单位是其法律意义上的雇主,而用工单位却是其实际意义上的雇主,劳动者需要通过派遣单位才能与用工单位产生实际意义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并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为派遣单位提供劳务,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但不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约定被派遣人员给付劳务的利益归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则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第三、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即临时性,劳务派遣外包,辅助性和替代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它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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