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义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di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浦口代理记账,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代理记账费用,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zheng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代理记账公司,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ren民zheng府cai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cai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ren民zheng府cai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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