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公司fa》第七十五条规定,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减资变更费用,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减资变更代办,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si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减资变更,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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