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撤销吗?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将共有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无效、撤销事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离婚后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单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就过户房屋给未成年子女而言属于赠与,这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总体分配的一种合意。除非具有法定变更、撤销原因,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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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如何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咨询,还要再次通过法z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婚内协议效力咨询,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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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方被判重婚罪,小z三也犯重婚罪了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小z三是明知男方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如不能证明,则不构成重婚罪。
《刑z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z决书节选:
重婚罪的认定问题。被告人曹女客观上虽与被告人张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曹女主观上明知被告人张男与其妻子张某确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曹女在确实不知道被告人张男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曹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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