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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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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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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咨询-打离婚官司厉害律师-广州黄埔区咨询

产品编号:100076519378                    更新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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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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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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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z法z院的生效判z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z院判z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z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z法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咨询,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重点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广州黄埔区咨询,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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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曾经有过的收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不能分割曾经获取过的收入。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法z院审理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而非曾经获取过的收入。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经合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款数额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银行存款,认为张某转移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李某的陈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黑龙江办事处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收入并不高。且从其调取的张某自2008年至2015年7月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的收入与其支出水平基本相符,其银行账户的存入和支出交叉进行,交易频率正常,未见异常变动,无转移财产的迹象。双方自1998年结婚至2015年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消耗的金钱及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范围。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上诉请求分割相应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某主张分割由闫某赠与的房屋租金40000元,因金钱是种类物,即便张某收取了上述租金,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租金收入独立于张某的其他存款存在,没有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在婚姻生活期间被消耗掉,在离婚时尚存在,故其要求分割上述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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