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未办理过户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离婚,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z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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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如何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z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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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律师解答: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要恶意转移财产的动向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细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种关于财产的明细,例如: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他的资金流水,近的消费小票等类似的证据。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一方的人对财产进行转移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向人z院提出诉z讼,与此同时,并且需要向法z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离婚时恶意的去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及线索(其线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号码,他所使用的号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这件事情后不去配合对方的调查的情况下,对方就可以去向法z院申请,让法z院的人出面去调查有关联的证据,让法律去判断,后法z院审查后,然后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不管是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伪z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其实都是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既然一方有这样的行为,那必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此时,就需要另一方可以积极的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那么法z院才会对其合法利益提供相应的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债务企图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z院提起诉z讼,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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