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消毒效果评价:评价对象
消毒效果评价对象包括物体表面和空气。对环境或/和物品消毒时,应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对空气消毒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效果评价。
消毒效果评价:评价指标
1、物体表面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或指示微生物杀灭率进行评价,空气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杀灭率进行评价。
2、指示微生物抵抗力应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当或更高、易于培养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的要求。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对消毒因子的抗力选择指示微生物,化学消毒时,可选用金黄色(ATCC 6538)和大肠(8099);如有特殊要求,也可选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型(poliovirus-Ⅰ,PV- Ⅰ)株作为指示微生物。物理消毒时,应根据消毒因子特性,选择符合上述要求的指示微生物。
3、常温现场消毒时,预防性消毒效果评价选用自然菌;疫源地空气消毒效果评价选用自然菌,消毒产品卫生评价安全报告,疫源地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选用指示微生物。低温现场消毒时,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选用指示微生物。
要求无菌的试剂,如蒸馏水、生理盐水、磷酸盐缓冲液、培养基、牛血1清白蛋白、标准硬水、中和剂等,消毒产品备案卫生安全评价,均需灭菌或过滤菌;
无菌器材和试剂,南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使用前须检查容器或包装是否完整,有破损者不得使用;
正在使用的无菌器材和试剂不得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
移液或接种时,应将试管口和琼脂平板靠近火焰,防止污染;
所有用过的污染器材,应立即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以防止对周围环境和清洁物品造成污染;
若不慎发生微生物培养物摔碎或其他试验微生物泄漏事故时,不论是否具有致病性,均应立即对污染及可能波及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全部试验结束后,应按常规对室内空气和环境表面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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