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激光产品的分类
I类激光:
其连续波功率很小,只达微瓦或 亚微瓦级,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不必釆取防范措施。例如:激光打印机等。
II类激光:
功率为(0.1-1)mW,仍属小功率范围,可以用肉眼观察。其输岀剂量不超过1类激光源的很大允许辐射剂量,虽不是安全的,但眼睛对这类激光源看久了会自动生厌(眨眼)。
IIIA类激光:
其连续波输出功率达(1-5) mW, 通常应加防护措施,其工作区及激光源本身均应挂相应的警告标记,另外,利用光学仪器直视这类激光源会眼睛带来危害,也应加强防护。例如:YAG导光臂指示红光。
IIIB类激光:
其输岀功率为(5-500) mW,直接靠近这类激光源会对身体有危害;通过漫反射器观看这类激光源,距离在150mm以上。观看时间短于10s则是安全的。此类激光源应设警告标记。
IV类激光:
激光输出功率在0.5W以上,即使通过 漫反射也有可能引起危害,会灼伤皮肤,引燃可燃物。用户操作这类激光源时应特别小心。这类 激光源应配备明显的警告标记。例如:半导体激光、YAG激光、CO2激光。
激光的防护措施
了解激光的危害性,当可就激光的安全使用,建立制造者与操作者、使用者、管理者分工配合的基本观念及措施。
1、激光产品制造者的安全责任
制造者应提供周到的防护步骤及设施,使其产品具有基本的安全性。购买者验收时,则须确认所购产品具备此等安全性。
a、认定激光级别
制造者须测定光束质量,据以认定其产品之危险等级。
b、提供适切标示及指引
制造者须根据光束状况和级别,提供适切数据,包括在适当的位置( 如孔径处 ) 附着适当标志;并提供操作与维修之安全指引及重要规格数据。
c、备妥基本安全设施
激光产品应有坚固的护罩(Protective housing)、安全连锁(Safety interlock)、钥匙开关(Key switch)、发射指示器(Emission indicator)、光束弱化器(Attenuator)、手动重开机装置(Manual reset)等。
激光防护安全标准
1960年诞生激光器以后,1963年就有人根据测得的视网的膜和皮肤的损伤阈值,提出激光器了很大允许照射量,随后世界上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安全标准达二、三十种以上(其中以美国的很多),690激光防护玻璃报价,但由于对操作阈的理解不同(是用显微镜能检查细胞损伤,是用检眼镜能看到损伤,还是可觉察的视觉功能下降),损伤阈是根据急性反应还是慢性反应,安全因素是取10还是1000等原因,使得提出的安全标准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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