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股的注意事项
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法》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行政部门登记,由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申请权或者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权出资的,须在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入股
一,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为个人,应审查权人是否为职务发明人,委托发明人或者合资开发发明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技术是职务发明,委托发明,还是合作开发,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我国《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入股协议,申请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权出资人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要求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入股的注意事项
1.对于入股需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可靠性。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可成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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