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泄压口设置要求。
一、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IG541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依据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定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此外,防护区存在外墙的,醉适宜设在外墙上面;要是保护区没有外墙,就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泄压口的面积也是需要计算的。
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建筑气体灭火系统,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要求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以上的净高处。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剂输送途径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柜式灭火装置、悬挂式灭火装置三种。
1、管网灭火系统
灭火剂从贮存容器需经由管网输送至喷放组件(喷嘴)才能实施喷放的气体灭火系统。其中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只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为单元独立系统;而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两个以上(≤8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为组合分配系统。
2、柜式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贮存容器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如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柜式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启动释放组件、悬挂支架等组成可悬挂或壁挂式安装,能自动或手动(电气启动或机械应急启动)启动喷放气体灭火剂的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扬州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备压式气体灭火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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